1.2019年增值稅稅率調整后,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是如何規定的? 1.2019年增值稅稅率調整后,增值稅發票是如何開具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16%、10%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遇有銷售折讓、暫停或退回等情況需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發票有誤需要補發,先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再補發正確的藍字發票。
二、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執行。
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的稅率欄默認顯示調整后的稅率。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貨物和服務稅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按更新后的《貨物和服務稅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人應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的升級和自身業務系統的調整。"
2.小規模納稅人最新的附加稅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在50%稅率內減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地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福田區省級財政廳、福田區省級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稅政策的通知》(云財稅〔2019〕11號):
"1.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地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按50%征收。
……
三.本政策實施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對小型微利企業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減按應納稅所得額的50%計算,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通過審計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2.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業,且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4.對于開具專用發票并自行開具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在小微企業標準范圍內,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是否可以享受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的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當期已繳納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可在全部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5.個人所得稅費用退還比例有變化嗎?個人所得稅費用退還比例是多少?申請的時限是什么?
答:沒有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扣繳義務人按照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按規定扣繳的稅款,每年繳納2%的手續費。
包括未經稅務機關、司法機關檢查或者責令扣除的稅款。扣繳義務人收取的代扣代繳費用可以用于提高納稅能力和獎勵稅務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令第70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時,應當填寫退還單;
扣繳義務人憑回函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應當支付不超過代扣代繳稅款2%的手續費,并向單個扣繳義務人支付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的不予支付。
法律、行政法規對手續費比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比例執行。
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三代稅費按年結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扣繳義務人和代理人應當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第三代稅費申請的相關資料。因第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減免上一年度第三代稅費。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審核三代稅費的申請,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扣繳義務人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代理人在一年內終止扣繳義務或者代收代繳稅款關系的,應當在終止后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材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結算。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2.小規模納稅人最新的附加稅費優惠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在50%稅率內減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地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福田區省級財政廳、福田區省級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稅政策的通知》(云財稅〔2019〕11號):
"1.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地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按50%征收。
……
三.本政策實施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對小型微利企業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減按應納稅所得額的50%計算,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通過審計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2.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業,且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4.對于開具專用發票并自行開具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在小微企業標準范圍內,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是否可以享受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的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當期已繳納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可在全部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5.個人所得稅費用退還比例有變化嗎?個人所得稅費用退還比例是多少?申請的時限是什么?
答:沒有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扣繳義務人按照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按規定扣繳的稅款,每年繳納2%的手續費。
包括未經稅務機關、司法機關檢查或者責令扣除的稅款。扣繳義務人收取的代扣代繳費用可以用于提高納稅能力和獎勵稅務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令第70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時,應當填寫退還單;
扣繳義務人憑回函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應當支付不超過代扣代繳稅款2%的手續費,并向單個扣繳義務人支付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的不予支付。
法律、行政法規對手續費比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比例執行。
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三代稅費按年結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扣繳義務人和代理人應當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第三代稅費申請的相關資料。因第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減免上一年度第三代稅費。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審核三代稅費的申請,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扣繳義務人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代理人在一年內終止扣繳義務或者代收代繳稅款關系的,應當在終止后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材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結算。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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