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出資情況
股東出資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貨幣出資不涉及印花稅,非貨幣出資包括無形資產、實物出資(包括不動產)等。
股東實物出資屬于“財產轉讓”,應按照0.5稅率的“財產轉讓憑證”計算繳納印花稅;
實物出資應計算繳納的印花稅往往被企業忽視,需要引起重視。
二、資金賬簿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記錄資金的賬簿應按照金額納稅,稅率為0.5;
根據《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兩規”實施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變更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因此,企業資金賬簿購買的印花稅是以資金賬簿登記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為基準,而不是以營業執照上標注的注冊資本認繳資本金額為基準。
三。資本變化
根據《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企業執行“兩規”并啟用新賬冊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大于原貼花資金的,增加部分予以補貼印制。
相應地,企業注冊資本的變更只需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實際金額繳納印花稅。如果上述兩個科目沒有增加或變動,企業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四。股權變更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憑證的征稅范圍為:經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
4.1.普通企業股權發生變更的,應適用“產權轉讓憑證”稅目,適用0.5的稅率,雙方均繳納印花稅。
4.2.《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規定,轉讓方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書寫股權轉讓文件時,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的1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4.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6號)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購。
轉讓方按照實際成交金額,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動詞(verb的縮寫)有爭議的問題
既然工商系統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股東轉讓未繳股份應如何繳納印花稅?目前各地執行政策不同。
有的稅務機關按照‘實際轉讓價值’征收印花稅,有的稅務機關按照‘轉讓認購金額’征收印花稅。雙方都有自己的理論基礎。